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二条 贷款学生的实际贷款金额由学校与银行平等协商确定,经办银行负责学生贷款的具体审批、发放、还款等工作事宜。
第三条 我校负责学生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的申报、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事项。
第二章 申请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七)符合提供助学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批、分学年度发放的方式,具体流程:由借款人向其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收齐借款人申请资料,并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和申请资料送交银行;银行收妥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由学校统一发放)1式3份全部为原件,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不许有改动、涂抹。
(二)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新版身份证要印反正面),用A4纸。
(三)学生证复印件3份(复印学生证有照片和学生信息的部分),用A4纸。
(四)未满18岁的提供父亲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用A4纸。
(五)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1份,复印件2份,用A4纸(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村或社区的不可以)。
(六)借款人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3份原件。
第七条 学校根据银行复审的名单组织学生填写贷款客户资料、合同及借款借据,并将材料提交经办银行。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
第八条 对于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采取分期发放的形式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即经办银行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内将贷款学生的学费或学杂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财务部门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九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贴息,在校期间还款,不用学生自付利息,毕业后的利息由毕业生自行支付。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规定,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提前还清全部贷
款另一种是毕业后两年内只归还利息,两年后归还本金及利息,毕业后六年内
还清全部本息。
第十二条 学生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学生如果想提前还款,应携带身份证、现金及银行发的卡或折,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进行还款。国家助学贷款只允许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不允许提前部分还款。提前还款必须在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
第六章 违约后果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六条 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